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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他们区别在哪里?
在明朝,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是更高的司法机构。
在古代但凡遇到重大案件,都由主管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下面先介绍下三个部门的职责。
刑部:相当于公安系统加检察院加法院的综合体,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
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更高法院,掌管刑狱案件审理和复核,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都察院:相当于更高人民检察院副院长兼中央纪检委副部长,负责监察、弹劾及建议,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
主要区别:刑部作为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是法律复核机关。刑部的所有案件都必须由大理寺复核,都察院主管监察百官,参与审理大案, *** 冤案。
总的来说刑部实际处理案件、审判案件;大理寺进行复核反驳;都察院全程监督并参与审判, *** 冤案。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被统称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刑部的设立始于隋朝,起初只是负责判刑。到了明代时期刑部的职能被进一步强化,主要负责审理案件。同时由于明太祖急于恢复社会秩序并采取了"重法重刑"的原则,因此明初的刑部的地位一直居高不下。明代时期刑部的基本职能自然还是审理案件和掌管刑狱。相比之下,即便是明代刑部权力较弱之时(洪武朝曾因权力分配问题,明太祖削弱了刑部的权力),其地位也仍高于隋代。但通常情况下,刑部一部还不足以拥 有"终审"的权力,都察院的作用也随之显露出来。
都察院这一机构形成的较晚,是从明初才开始出现。都察院的职责主要是纠察百官。只要百官触犯《大明律》,都察院既可以向中央朝廷弹劾。同时,都察院下还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负责监察百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贪污受贿等情况。都察院还有另外一个职能,即参与案件的审判。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都察院虽然直接参与案件的审判,但"都察"的对象并不是案件的本身,而是"都察"审理案件的过程。
大理寺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早期负责审核各地刑狱重案。隋唐辽宋金元时期,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案件。明朝建立之后,大理寺与刑部职能发生反转,大理寺主要负责复核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明代,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三法司,是中央三大司法机构,其具体区别如下:
一、刑部主管审判业务,类似于今天的司法部和更高人民法院的合体,是全国更高审判机关,刑部的一把手是刑部尚书,位列六部尚书,官居正二品,很多刑部尚书都会加一个大学时头衔,从而进入内阁,成为内阁大学士,从而进入帝国的更高权力中枢。可以说,刑部是相当重要的部门。
二、都察院主管监督百官,是法律和纪律监督机关,可以考察、举荐和弹劾官员,可以审核死刑案件,可以参与秋审(复审死刑案件)与热审(给犯人减刑的审核)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力,类似于现在的人民检察院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合体,权力极大。都察院更高长官为左都御史,官居正二品,与刑部尚书品级相同。
三、大理寺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 *** ,有点类似于今天的更高人民检察院和更高人民法院的合体。大理寺权力也很大,主要是复审案件,任何刑事案件,未经大理寺的审核复查,就不能结案,可以说,大理寺算是明代司法系统的一道防火墙。大理寺更高长官为大理寺卿,官居正三品。
明代三法司的设置,遵循了相互制约和相互协助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公正,凡是重大案件,几乎都要经过三法司会审,对于重要案件的审判都是慎之又慎,因此,对于当今社会的司法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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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剧里有一出名剧叫《玉堂春》其中有一段是三堂会审玉堂春,这里面的三堂指的就是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大明王朝三个更高司法机构。(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是中央一级的更高司法裁判衙门。官司打到这个地方也就是打到头了,但一般来说,三法司除非特别原因,一般来说不理民词。接受都是官员之间的官司,清承明治。满清基本上也延续了明朝的司法制度。
刑部,明朝六部之一,也就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为国家更高司法机关,设尚书(正二品)一人、左右侍郎(正三品)各一人、“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等政令掌。在各个地方也有相应的衙门的刑名,包括了司务厅、招磨所、司狱司等。也就是说监狱,死刑的更高复核权和判决都是刑部的权力,(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以肃邦犯。”)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的主管机构。但在死刑的复合与判决上,明朝还是很谨慎的,死刑判决案件必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签字,起码在形式上确保了公正。
都察院,是明朝的国家监察机构,相当于现在的纪委和检察院,其与六部平级,都是正部级。所谓六部九卿就包括了他,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明朝以左为尊,左都御史是都察院的长官,又称总宪。都察院的更大权力就是监督,弹劾百官(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而且是不承担弹劾失败的责任,如某御史弹劾兵部尚书贪污,但调查以后兵部尚书是清白的。御史不承担责任。百官对御史的专司的弹劾十分惧怕,中书省(国务院)、都察院,大都督府(军委)并称三府。都察院的另外一个责任就是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工作和纠举的权力。也参与审案。再就是,明朝地方任职的官员如总督、提督、巡抚、经略、一般都给了御史或副都御史头衔。便于监督地方官员。
大理寺,大理寺是明朝的最后i司法复核机关,也就相当于现在的更高法院,也是六部九卿之一,在三法司里大理寺的权力和地位是更低的,设正卿(正三品)一人,左右少卿(正四品)各一人左右寺丞(正五品)各一人,掌“审谳 *** 刑狱之政令。”下设左右二寺,各有寺正(正六品一人)寺副(从六品)二人、评事(正七品)四人,在地方设有京畿及十三省布政司刑名。大理寺更高权力就是对刑部终审判决(流刑以下的案件)有复核之权。如果没有大理寺的复核是无法签死刑的,这也说明了封建时代对死刑的重视。但所有死刑必须皇帝签字。
如果把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进行一个横向的比较话,三个部门的基本平级,具体来说就是刑部实际处理案件、审判案件;大理寺进行复核反驳;都察院全程监督并参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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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在故宫哪里?
故宫里边没有大理寺的。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更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
北京故宫是中国明清两代的皇家宫殿,旧称紫禁城,位于北京中轴线的中心。北京故宫以三大殿为中心,占地面积约7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有大小宫殿七十多座,房屋九千余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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