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香港终审法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香港终审法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终审是什么意思?
终审判决
法院对案件的最后判决
终审判决,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就是终审。更高人民法院的之一审也是终审。
基本介绍
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上诉,开启二审程序。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对二审判决若有异议,认为程序、实体上有错误时,可提起再审(我国称为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有三种形式: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进行再审三种。
终审是最终审判。即经此法院审判之后,上一级法院不再审,此次判决是最终判决。法院审理案件,分为初审,二审。二审即终审。初审判决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上一级法院审理之后,做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还不服,只有执行之后再申诉了。
双方或多房通过一件事的不同意见而产生的矛盾,导致双方或多方到法院调理或判决,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的过多方不同意的,在十五日之内象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重新判定,也就是说基层法院判决的当事人不服判决的申请到上一级法院来判决。上一级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也就是说你不用再打官司了。
终审判决,裁定是指终结审理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中国,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和更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更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终审是法院对案件的最后一级审判。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审案件(除香港澳门地区外,由于一国两制情况,终审在当地终审法院),或更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之一审案件,都是终审,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香港律政司和法院和主审法官之间的关系如何?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行政主导为主要特点的政治体制,体现为行政长官的主导地位,并不是我国中央 *** 的独创,而是在对港澳传统政治体制的延续与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例如,香港、澳门在殖民统治时期就是类似的制度。
香港律政司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之一,特别行政区 *** 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律政司的行政首长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 *** 任命,其免职也由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 *** 提出建议,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地区的检察机关则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律政司可能就是行使检察权的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只有法院,香港法院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作为更高法院;高等法院,内部仍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裁判司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的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还须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香港律政司与法院、主审法官之间的关系事实上相当于我国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关系。但是,香港律政司与法院、主审法官之间相互配合的契合程度可能需要加强,共同维持香港的稳定局势可能更为重要。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香港律政司不得与主审法官作任何形色的秘密沟通!在审案时,主审法官、辩方与控方均是独立一方,主审法官先对证人、事实及证据作出判断,之后参考控辩双方的陈词,依法律原则判案!
律政司是 *** 部门,只要任务是代表 *** 提起公诉相当于内地的检察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法官是司法机关的审判人员。所以律政司和法院互相没有隶属关系,各自有各自的业务范围。
请问香港法院的上级是什么部门?
谢谢邀请。香港法院没有上级,各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高等法院与西方的 *** 有区别,不能行使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判。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市级单位,管辖区域应该是广东省管,但因他是从英国殖民者收回的,最终法院得有更高人民法院直接管辖,主要法官和领导人因有更高法院任命,法津法规应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委员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审批备案才能实行。不准有外国人担任认何职务,这是中国的人民法院均由中国人管理把外国人赶出。
香港出生的小孩是否有永久居留权?
在香港出生的小孩是否获得永久居留权可分为三种情况:
1.在香港出生而同时拥有中国国籍的人士,不管其双亲来自何处,这些人都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这项规定是根据香港终审法院就庄丰源一案作出的裁决而订立。庄丰源案可谓是一个时代的标志性事件。这个庄丰源的爸爸妈妈早在1997年9月就在香港生下了他,按照香港当时的《入境条例》,由于庄丰源父母都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俗称“双非”),所以庄丰源本人不能取得居港权。这个小朋友出生后就在香港跟着他的爷爷住,但被当时的 *** 告知其非法逗留要遣返回原居住地。他爷爷厉害,直接入禀香港法院并获得胜诉。香港 *** 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随后终审法院还是判了庄爷爷胜诉。至此,内地赴港生子的大门就妥妥地打开了。
2、本身并非中国籍但在香港出生的人,如果他们的父亲或母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他们便可能享有永久性居民身份。在上述情况下,这些人士享有的永久性居民身份仅能保持至二十一岁为止,之后便必须自行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取得有关资格。也就是说,上述非中国籍人士到了二十一岁即不再是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那他之后怎么办呢?如果他个人的实际情况符合“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这个规定,可向入境事务处申请核实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这种情况在香港可是很普遍的,特别是那些外资企业的外籍高管们,他们虽然是非中国籍,但却在香港扎根,那他们的孩子就会出现上述这种情况了。
3、本身并非中国籍的人士,如其父母亦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不能籍着在香港出生而享有永久性居民的权利。什么意思呢?可以理解成一对外籍夫妇趁着到香港旅游生了个孩子,那这个孩子就不可以自动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如果这对夫妇之后获得香港的相关居留许可,譬如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在港工作,那这个孩子就可以申请“受养人”长居在香港了,不过同样,在没有达到“通常居于香港连续七年或以上”这个条件时,这一家子拿的都是「香港居民身份证」,而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的大律师是什么意思?
香港律师分为两种,一种是“大律师”一种是“事务律师”,他们的区别在于:
1、工作类型不同
(1)大律师是出庭律师,但是大律师不能自己接案子,大律师的案件全部是由事务律师转接的。当事人请大律师,必须先请事务律师,再由事务律师转接大律师。
(2)事务律师接近于非诉律师,从事民商事等非诉讼法律服务和在低级法院如区域法院、裁判法院等出庭辩护、 *** 大律师与当事人洽谈、接收案件、会晤证人、调查取证等。
2、工作领域不同
(1)大律师则往往集中在某个专业领域,不适合新手去做。香港的大状其实确切的名称是“大律师”,而在香港有些市民会俗称大律师为大状。但是这个大律师并非大陆这边对一些知名律师的通俗叫法。而大律师在法律术语上也称之为“诉讼人”。
(2)事务律师的市场空间更宽广。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 *** 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
3、出庭时穿着打扮不同
(1)大律师出庭要带假发的。香港大律师带假发的原因是从英国方面保留的制度。
(2)事务律师是不带假发的。而且大律师的律师袍和事务律师袍也不同。
4、开庭地点不同
(1)在香港只有大律师才可以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开庭。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香港终审法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香港终审法院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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